利用“爬虫软件"获取某 TOP 级平台 11.8 亿条数据!嫌疑人被判刑!

2021年6月10日 274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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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安全圈

逯某,男,1978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本科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逮捕。

黎某,男,1983年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毕业,个体。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8月21日被抓获,于2020年8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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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在湖南省浏阳市成立了浏阳市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设有返利部、客服部、招商部等部门。

逯某受雇于黎某,作为公司技术员,每月工资一万元。

自2019年11月,逯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其家中利用自己开发的爬虫软件,通过网页接口爬取客户信息,并将手机号码提供给黎某,用于浏阳市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该公司自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7月份利用该信息经营共获利340187.68元。

经司法鉴定,逯某通过其开发的软件爬取数字ID、昵称、手机号码等信息共计1180738048条,逯某将其爬取信息中的手机号码通过微信文件的形式发送给黎某使用共计19712611条。

证据: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证实,某公司报称警,在2020年7月6日到2020年7月13日时,有黑产通过订单评价接口绕过风控爬取加密数据,爬取内容包括买家用户昵称,用户评价内容,昵称等。经排查发现,逯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作案地点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长江路民政局家属院,立为刑事案件。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对逯某、黎某手机数据恢复、提取、鉴定。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逯某台式主机1台)在送检台式主机中检出MYsq1数据,数据库中只包含一张数据表“userinfo”,在”userinfo”表中提取出1180738048条记录。

情况说明证实,(调取逯某电脑数据库中数据的真实性说明)逯某数据库数据统计,共有12亿条数据,据抽样1W条数据进行排查属正确关系对数据。主要字段包含用户ID,用户昵称,手机号,注册时间等信息。

浏阳市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实,浏阳市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为黎某,综合管理部有5人、招商部有4人、一组人员有12人、二组人员有10人,该公司共32人。

证人证言,其系平台安全风控员:

2020年7月13日,其在工作中发现,平台的评价接口存在异常流量行为,经排查后发现有黑产通过破解接口的形式进行加密数据的爬取,在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0日之间爬取了3500万条数据。平台派工作人员前往商丘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协查调查,通过嫌疑人逯某的电脑硬盘信息分析统计,共计12亿条手机号、用户昵称等加密相关信息。

逯某供述与辩解:

2017年7月在QQ群里认识了黎某,黎某当时在做推广,需要一些推广软件。我为黎某编了个“微信加人”软件,没收钱,黎某承诺说算我技术入股,等以后成立公司了再与我算钱。2019年3月份黎某成立了公司,我成为公司技术员,一直在家远程办公,也就是从2019年3月份黎某给我每月1万元报酬。
2019年11月份我开始用自写软件“X评评”,通过商品详细信息接口和信息分享接口,可以爬取客户的数字ID和昵称,通过分享接口可以爬取客户手机号信息。其中爬取的客户手机号码信息我都提供给黎某了,爬取的客户ID和昵称我都存在了自己的电脑硬盘里,没有提供给黎某和外泄。且自2019年11月份起,逯某爬取采集成功的数据最起码有5000万条,每条分为3个字段包含UID、昵称、用户手机号。

公司做平台宝返利,主要用这些手机号加对方微信好友进行推广商品,让用户领取优惠券,对方使用优惠券成功购买商品,我们公司会获得返利。

黎某供述与辩解:

自2012年开始做推稿生意,通过做推广赚取佣金,因为做推广需要大量客户联系方式。2017年7月在网上认识的逯某,他帮我做了个“微信加人”软件,因没怎么挣到钱,我俩商量每月给逯某1万元工资,后来我成立了浏阳市泰创网络科技公司,逯某作为技术员,在2019年底,逯某利用自写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爬取信息后,不定时的通过微信文件把公司需要的手机号码直接发送给我。我在收到手机号码之后会把这些信息数据导入“微信加人”软件,加微信好友成功后,由浏阳市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发送广告链接,用户在该公司的广告群里购买商品,该公司获得佣金。

关于逯某辩称,只采集了五千万条。经查,某公司报警称,自2020年7月6日至7月13日每天被侵犯信息都有500万条,逯某供述其自2019年11月开始爬取信息的,在提取逯某电脑硬盘检测有11亿多条信息,两证据能相互印证逯某采集的信息数量。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裁决:


逯某受雇于黎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逯某、黎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均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逯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黎某、逯某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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